疑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利息是否可计入土地成本在增值税及土增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6年第7号):
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二期计息支付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0%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一年内支付剩余50%土地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我司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取得国土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票内容名称为“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分期付”,请问该笔分期支付利息能否计入项目公司土地成本,在一般计税征收模式下,在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答复时间:2021-05-10
答复内容: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问题所述情况,如果是属于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则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而承担相应的利息,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暂允许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请提供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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